专业代码: 085213
一、学科简介
城乡规划学是我校传统优势学科,本学科以工科为主导,坚持“扎根于苏南地域历史文化、交融于长三角自然社会环境、服务于发达地区快速城镇化”的学科建设目标。“城市规划与设计”硕士点设置于2003年,2010年起开展“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教育,2011年“城乡规划学”被批准为一级学科硕士点,同年,以城乡规划学等学科为支撑的“城乡规划与管理学”学科群被列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拥有江苏省企业(叶可明)院士工作站、江苏省高等教育(跨专业应用型设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江苏省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等省级重点基地,及苏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市建筑环境技术重点实验室等教学与研究基地。城乡规划学所依托的城市规划专业已连续两次通过国家专业评估,并先后成为“江苏省级特色专业”和首批“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区域发展与城镇化、城市生态化规划理论与方法、城市规划与设计理论及方法等,在小城镇规划设计方面形成明显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本学科现有教授8人,研究生导师19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0人。近年来,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5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在专业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00余篇(部)。
二、培养目标
本方向主要为城乡规划领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素质,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作风。
2、总体了解本领域理论与技术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方向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及其发展动态;具备较强的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方向的英文文献和技术资料。
4、胜任主持城市设计、区域设计等方案规划设计工作,并能配合完成大型设计或规划项目的专业工作。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熟悉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设计配合要求,经营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城乡规划工作的能力。
6、热爱本专业方向的专业技术工作,身心健康。
三、研究方向
01 区域规划
主要研究城镇理论和政策、重点探索中国特色小城镇理论和政策、地方城镇化政策;小城镇规划理论和政策,重点研究小城镇功能提升战略和政策、小城镇规划建设、小城镇总体规划等;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中小尺度区发展战略和行动方案;区域规划理论,重点研究区域空间规划、区域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域规划技术。
四、学制与在校年限
1、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
2、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优秀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但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0.5年;申请提前答辩者的学位论文开题也相应提前进行,并在论文开题前2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3、未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培养计划者,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1~2.5年;延长学习时间者应在正常学制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2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并按当年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五、培养方式
1、培养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制,同时注意发挥学科团队集体培养的作用;
2、根据工程硕士专业教育的特点,培养过程采取“进校不脱岗”或者全职学习方式,学校学习与工程实践相结合,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3、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鼓励实行双导师制,由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联合指导。也可以根据学生的论文研究方向,成立指导小组。
六、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修完不少于34学分,同时满足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实践教学、必修环节的学分要求。
其中:学位公共课7学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术课及选修课不少于21学分;实践教学4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
七、课程设置与要求
(一)课程设置
课程(环节)分必修和选修两大类别。必修课(环节)是本研究方向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环节),本类分为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两个部分;选修课是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研究课题和工作需要进行选择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两个部分。专业选修课允许在本领域内跨方向选修。课程与培养环节设置见附表。
课程设置表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学期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1
|
2
|
3
|
学位课
|
公
共
课
|
10332004
|
基础英语(一)
|
64
|
2
|
√
|
|
|
考试
|
公共课
7学分
|
10332005
|
基础英语(二)
|
64
|
2
|
|
√
|
|
考试
|
10332010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32
|
2
|
√
|
|
|
考试
|
10332015
|
自然辩证法概论
|
16
|
1
|
|
√
|
|
考试
|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技
术
课
|
08130302
|
现代城市规划理论
|
32
|
2
|
√
|
|
|
考试
|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术课16学分
|
08130322
|
规划设计(一)
|
64
|
2
|
√
|
|
|
考试
|
08130301
|
区域规划理论
|
32
|
2
|
√
|
|
|
考试
|
08331008
|
城乡一体化理论和政策
|
32
|
2
|
|
√
|
|
考试
|
08331001
|
生态城市规划设计理论
|
32
|
2
|
√
|
|
|
考试
|
08130323
|
规划设计(二)
|
64
|
2
|
|
√
|
|
考试
|
08331002
|
城乡发展与规划设计方法
|
32
|
2
|
|
√
|
|
考试
|
08131005
|
区域规划技术与方法
|
32
|
2
|
|
|
√
|
考试
|
非
学位课
|
选
修
课
|
|
公共选修课:详见校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目录
|
|
|
|
|
|
|
选修课不少于
5分
(可选择1门校公共选修课)
|
08130305
|
城镇化与城镇体系规划
|
32
|
2
|
√
|
|
|
考试
|
08331003
|
城市更新与城乡遗产保护
|
32
|
2
|
|
√
|
|
考试
|
08331009
|
区域旅游规划
|
16
|
1
|
|
|
√
|
考试
|
08130313
|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
16
|
1
|
|
√
|
|
考试
|
08130315
|
城市形象设计理论
|
16
|
1
|
|
√
|
|
考试
|
08331010
|
区域城镇化规划
|
32
|
2
|
|
|
√
|
考试
|
08131017
|
江南传统聚落环境与民居
|
16
|
1
|
|
|
√
|
考试
|
08331011
|
苏州城乡一体化政策讲座
|
32
|
2
|
√
|
|
|
考试
|
08331004
|
3S技术及其运用
|
16
|
1
|
|
|
√
|
考试
|
实践教学
|
10332021
|
专业实践
|
|
4
|
|
|
|
考查
|
|
必修
环节
|
10332018
|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
|
1
|
|
|
|
考查
|
第3学
期开始
|
10332012
|
学术活动
|
|
1
|
|
|
|
考查
|
|
(二)课程要求
1、规划设计课程
规划设计(一)为公共设计课程,分为规划设计方法授课和设计实践课程两个部分,由规划设计指导小组统一授课、辅导,包括区域分析及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城市设计以及景观规划设计等内容。规划设计(二)为学位方向的导师设计实践课程。区域规划课程可由导师组统一指导。
2、实践教学(4学分)
实践教学是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鼓励研究生到企业实习,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3、学术活动(1学分)
参加8次以上相当规格的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会,完成一个评述报告并由指导教师评定。
(三)教学安排
课程学习除必修环节外,原则上在1年内完成。
八、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由有关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全面情况进行考核。
九、学术成果
在提出学位申请时,其相关学术论文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2、以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为导师)。
核心期刊包括CSCD核心期刊目录、CSSCI核心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时,本校学报视同核心期刊。
十、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评阅、答辩等环节。论文工作中的各环节须分别按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的规定(试行)》、《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规定(试行)》、《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试行)》和《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开题原则上在第三学期进行,题目确定后,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年。论文书写必须符合《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及相关要求》。
2、论文形式
论文的形式有工程设计、应用研究两种。
3、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 |